2005年3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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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学生偷自家钱被拘如何追究应视情而定
李杰

 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,父母都是做生意的,家庭条件很好,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,在学校学习不求上进,后来发展到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,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恶习,花钱如流水,时间长了,父母知道他的恶习,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。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,一天,刘某趁父母外出之机,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。一个多月之后,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,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。此时,5000元钱已被刘某挥霍光了,他害怕家长责备,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。其父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。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。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,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,后转为逮捕。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儿子后,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,他们也不想追究其责任,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,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,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。

  法官说法
 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,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(四)项规定:“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;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,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。”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,数额大,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,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,结合这些情节看,刘某应当属于“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”情形。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并批捕,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。不过,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,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,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,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,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,甚至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。